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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人,的是,也是,孩子,女人
提問: 婚前房產和給父母購買的房產屬于共同財產嗎? 問題補充: 親愛的各位:前幾天我咨詢了大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問題,得到了大家的誠懇的幫助,在此,我謝謝大家了,現在我還有幾個問題請教大家,請大家告訴我。我叫丁征宇,于1995年大學畢業(我出身農民)后分配到一家縣煙草專賣局財計課工作,于1997年經人介紹認識了現在的妻子(關于隱私,我隱去她的名字,隨便起了個名字),于1998年3月20日登記結婚,于當年7月1日舉行婚禮,我單位于1997年集資建房,房款6萬元,到1998年1月前我交付了5萬元房款,于1998年11月交付了1萬元房款,(這都是我出的錢),結婚當天,因同事和朋友到我家賀喜,其間一位朋友因為用了廁所,她就大吵大鬧,鬧得不歡而散,我因是大喜之日,原諒了她。結婚后我倆因性格不合,她不但基本不做家務(這都是我在搞,洗衣,做飯、搞衛生、買菜等),而且花錢如流水,主要用于購衣服、買鞋、金器等,家里三個很大的柜(兩個各有一個墻壁長的壁柜和一個三層大柜,幾乎全是她的衣服(去年夏天,因為衣服實在沒地方放了,我出錢請人拿去了600多斤,不到半年又滿了),金器我知道的購了完整三套,鞋柜基本上全是她的鞋,后來還買了一個鞋架(上面也是滿的,而且因為實在放不下,我裝了幾煙盒(50條裝的煙盒)放在了地下室,還是不行,家里到處都是她的鞋,還有,經常換手機,以前我不記得了,只記得不到三年換了三臺手機和二個小靈通,而且經常換號,我都記不清她換了多少號碼了,她的收入我從沒看到過(她在住房公積金部門工作,收入很不錯),并每月平均至少要找我要不少于3000元的錢,如果有時確實沒錢了,她不管,吵得天昏地暗,吵得你睡不著,我有時是借錢給她。同時,她從不管家庭開支和人情,就連她單位的人情都是我管,去年,她單位一個人做事,我當時單位上確實有事,給錢讓她去,她卻從中抽出一部分。這都是小事(我當時認為,老婆找老公要錢是天經地義,只要我的單位永遠好,這輩子過去還是應該不成問題的),2000年我們有1萬元的存款(這是我們的第一筆存款,也是最后一筆),她不經我知道拿出玩去了(當時是國慶期間),我不知道她到哪去了,當時她說她的鑰匙放在家里了,拿了我的鑰匙,以后就不知道她的人了,也聯系不到,我很憤怒,但憋在心里,因為進不了屋,就去鄉里一個同學家去住,上班后再住在姐姐家,因為我怕我的父母傷心,一直沒去父母家,也沒有告訴牽掛我的父母,后來她回來了,找到我希望我原諒她,我看在孩子的份上,難過的原諒了她。以后幾年她又出去了幾次,有時是飛機去飛機來,我要她節約一點,我說孩子以后要花錢,她從管,說這不關她的事,這其間,我還和她一起讀本科、帶她去長沙和廣州治病(當時懷疑她有腦線性體瘤,后來證實沒有),買摩托等,都是我平時節省下來的錢。
還有更厲害的,她從不支持我的工作,我出差,開會,要么電話不斷,要么跟著去;在單位陪客,我要先跟她準備好飯菜,還經常吵到我陪客的地方,吵得單位領導和客人都跑了;單位舉行活動,她不讓參加,并經常吵到我的單位;同事有活動,也從不讓我去同事家,有時帶她去了,一桌人都不說話,生怕刺激了她,我也生怕她吵,很少說話,吃了飯就匆忙走了,記得有一次,吃飯后來了西瓜,我吃了幾片,她把西瓜盆一翻,說我前世沒吃得西瓜,我怕影響其他人的情緒,趕緊走了,凡是認識我的人都說我為什么不打她或跟她離婚,我說男子漢打老婆只占了我力氣大,是不應該的,我應該說服她。離婚對孩子不好,孩子是無辜的(7年多來,我從未打過她,有時實在忍不住了,吼了她幾句)。我卻相當支持她的工作,只要她說她單位有事,我從來都是支持她,還要她多學習,我經常對她講,要把業務搞精,否則如果單位搞改革,下崗的可能就是你。另外。她還說我沒用,別人的老公都干什么干什么了,有好多好多錢,我卻還什么都不是,我在2003年11月才任副課長,2006年4月任課長,現在是單位領導班子候選人。
我本人很節約,從不亂花一分錢,到現在為止,我沒有幾件衣服,主要是幾套工作服(單位上發的)和有時開會發的幾件衣服。我只有一個抽煙的愛好,主要是處在這樣的家庭,很煩才學會抽的。而且很少抽高檔煙。過年過節,我總是給雙方父母及她的外公外婆和奶奶給了相關禮物,她從不管。我從每月節省下來的錢給孩子辦了一份教育保險(因為確實沒錢了,經常我的口袋是空的,因為她太花錢了,有時口袋里有幾個錢,不管是公款還是私款,她總要悄悄拿去一部分,經常弄得我十分尷尬),這么多年來,我還節省了5萬多元,都被她父親借去了。在孩子教育方面,從不要我的孩子到鄉里去,說鄉里不干凈(7年了,總共去了不到兩次,每次不超過兩個小時。而且是悄悄去的),我父母有時上來看孫子,卻不準我媽抱,說我媽臟。在孩子讀書方面,她媽說孩子讀書肇孽,我說孩子讀書都肇孽那還有什么是幸福,經常為孩子的教育和她家吵過,而且給孩子買高檔玩具和衣服(是重復反復買,現在我孩子的花費一月可能達到了兩千元),我不能說孩子,只要說一句,必將招來全家人的反對。我認為孩子要放在一個平等的平臺上與別人不相處,要讓孩子養成一個平等待人、自立、自強、節約、學會如何生存,這才是最重要的,可到去年12月,還不會自己吃飯,你們說我急不急。
去年,她家說帶孩子辛苦,要我父母上來帶,我同意了,她父親還給我三萬元(現在還有2.5萬元未還),我媽自己出了1.6萬元,我又借了2萬元(后來還了2千元),自己還有6千元,合計7.2萬元給父母買了個房子。我認為這是給我父母買了房子,應該算贈與,不應該算共同財產。
去年12月10日,我出差回來,前天我還答應她給她買件皮草衣服(要三千多元,當時沒有錢,我出差有一段時間,每天有幾十元的補助,我節省下來,再加上當月的工資。),中午我們還在父母家和孩子吃了中飯,她說要出去玩一下,可她一去沒有消息,打電話又關機,找她父母,她父母不知道,第三天,她父母又去香港了,我怕她出事了,于當天(她出走第三天)晚上報了案,后查明卻是她與一保安私奔了(有材料)。到了十多天她從永州打電話(她卻說在廣西柳州,我查區號才知道是永州)給我問我還要不要她,我說生命是第一位的,其它事回來再說。等她父母和她(從不同方向和地方)回來后,我說了離婚是唯一結果,但方式有選擇,是協商還是起訴,她們不同意離婚,我等了四個月后向法院起訴離婚。并于6月3日開庭,她說我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(6萬元左右),我同意了平分,房子我卻不同意,只同意1萬元屬于共同財產(一個是我婚前購買,只在婚后出了1萬元,當然都是我出的,另一個是給我父母購買的,屬于贈與。)另外她卻不承認她家欠我的2.5萬元債權(她父親卻向她的律師承認了)和我的債權1.8萬元,另外,我要求我帶孩子不要她出撫養費,她不死活不肯,并要求我出19多元的撫養費(離婚同意)。
這其間她經常吵到辦公室,砸亂辦公設備,還說民不與官斗(她父親在我們縣城算個大官,而且很有影響),我是斗不過她的,她不會讓我好過,開庭當天,她叫了很多親戚,但由于我單位所有人為我抱不平,包括我的局長都去了,她卻要求不要旁聽,并在法庭上大吵大鬧,吵得書記員都發火了,還說我買的房子超過八年了,屬共同財產,我認為新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,舊的解釋相應作廢。
請大家明斷!以上說法全部屬實,如有半點虛言,我將被天打雷劈! 1.8萬元屬于債務,開庭是2006年6月2日。 医师解答: 我自己也是女人,可我沒遇到過像你妻子這樣的女人,這樣的人最好是趕緊放棄為好,她不負責任不講道德只會給你帶來傷害;這樣的媽媽對孩子其實也是一種傷害,我也是個孩子的媽媽,我可以理解一個孩子想要的是什么,會為了什么而受傷,像她這樣的媽媽只會讓一個孩子的心受傷,可甚言之不配為人母。我支持你與之斗爭到底,還有多收集一些有力證據不要太便宜她!
這樣的人真的是可恨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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