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人,父母,住所,外祖父,村民
提問: 監護人死亡后孩子監護權的歸屬問題
問題補充: 我于2003年2月在孩子剛滿七個月時,在不堪忍受孩子父親一家對女孩的歧視和對我母女的不聞不問、甚至使用多種手段以達到離婚目的的卑劣手段下選擇了離婚,4年來,單親媽媽的含辛茹苦,是怎一個難字了得!怕加班,怕孩子生病,怕自己生病,走過帶著病孩哭著加班的日子,很是艱辛。4年,他父親一直未能很好履行自己義務,因自己好強,經濟上的困難也就罷了,不想開口,是不想見到那人拒絕給足孩子的生活費、學費、藥費而百般討價還價的嘴臉。現在,我不幸患癌,恐不久于人世,請問,作為現在孩子監護人的我死亡后,孩子的監護權將轉移至她那不配做父親的人手中嗎,(他早已再娶,實現了他生兒子的夢想。想著讓孩子那樣一個歧視女孩的家庭成長,我常常夜不能寐啊)我可不可以以立遺囑的方式對孩子監護人進行指定?讓真正愛孩子,有責任,有一定經濟基礎,利于孩子成長的親屬來當孩子的監護人?
医师解答: 對你的處境感到很遺憾: ( 媽媽真的是世界上最偉大的人了。所以,首先希望媽媽能夠身體健康。
關于未成年人的撫養權,在法律上的規定是:
(1)未成年人的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。這種監護是法定監護,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不得隨意放棄和轉讓監護義務。父母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履行監護職責的,我國法律允許父母委托他人代為履行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,但父母仍為法定代理人。
(2)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,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:①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②成年兄、姐;③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、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,經未成年人父、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同意的。
(3)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,由未成年人父、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。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,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。其中前一種指定是后一種指定的必經程序,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,不可以直接請求法院作出指定。
(4)沒有上述監護人的,由未成年人父、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。
而根據民法通則其他關于監護的法條,如果作為監護人的母親不幸去世而不能履行監護的權利的話,那么另一方履行監護權。但是,如果說另一方監護不利,或者就像你所說的可能對孩子的成長產生負面影響的話,被監護人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弟姐妹,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、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請承擔監護責任。
Mr.emily
- Dec 24 Fri 2010 12:53
監護人死亡后孩子監護權的歸屬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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